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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扬性新闻也会侵犯名誉权吗 Writen by Ms. Chen xiaoyan(陈晓彦)
作者系厦门大学新闻系教师.该文发表于<<中国记者>>2000年6期
新闻报道引起名誉侵权官司,大多以批评性报道涉讼.近些年来,也出现了几起褒扬性新闻涉讼的案子.无论官司胜败与否,被告都特委屈,觉得捧了你还告我,怎么这么不识抬举?学者们对此也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从理论上说,肯定性新闻包括褒扬性新闻失实是不宜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如果把褒扬性新闻失实一概按侵害名誉权处理,"新闻官司"势必大幅度增加.亦有人以为,在我国新闻报道中夸大褒扬性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各级宣传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情况长期以来得不到纠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点恐怕就是未能以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如果相对人能像对待针对自己的批评报道那样对待不实的褒扬性报道,诉诸法律,可能一段时间内新闻纠纷会有所增加,但长此下去,新闻行业中存在的这一顽症也一定会得到根除.
从目前褒扬性新闻引发的诉讼来看,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引发名誉侵权
新闻报道中无中生有的侮辱,诽谤言辞会引发名誉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表扬又如何呢?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七条对侵害名誉权如何认定的解答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即新闻侵害名誉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名誉受损的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其中争议较大的是褒扬性新闻是否也会导致名誉受损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名誉?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和法人的一种社会评价.它既是源于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中所作所为,同时也是周围的个人和组织依社会观点对其作出的评价,因而同社会的价值观念有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因素.
可以看出,社会性是名誉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讲求为人谦逊,退让,忌张扬和自我吹嘘,对名人,伟人更要求其虚怀若谷;四处卖弄,吹嘘的行为往往是为众人所不耻的.所以杨沫诉汪兆骞和<知识与生活>杂志社案中,杨沫对文中杜撰的"美国总统布什访问我国时,特别接见老作家杨沫,表达了美国人民对她诚挚的敬意"等言辞特别愤慨,认为会有人"以为我借名人抬高自己,至少会使人认为我在自我吹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侵害我的名誉."而陈玛雅诉俞大庆及<南方周末>,<新华日报>,<当代青年>案中,陈玛雅称文中"获得最佳女配角奖","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等虚构表扬事实引起"熟知的亲朋好友纷纷来电来信或当面指责其为自己编造历史,为自己涂脂抹粉,从而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影响工作,事业及身心健康."可见,这种捏造的表扬事实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的事实显然并不因是褒扬而不成立.
那么,行为人是否违法和具有主观故意呢?<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只明确了侮辱,诽谤他人(法人)名誉为侵犯名誉权.一般说来,既然是表扬,当然不含侮辱,诽谤的因素.因此被告往往据此声称自己对原告毫无恶意,甚至是怀着崇敬的心情而生出的溢美之辞,绝无损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但1993年<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所谓失实,即与真实情况不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从这一点来说,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是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的.
另外,<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无中生有任意拔高,"妙笔生花","合理想像",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来说,显然是明知这是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和职业道德的.明知而故犯,就不能说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责任了.
无中生有,任意拔高的褒扬性新闻,如果严重失实,影响了当事人原有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显然是能够侵害名誉权的.杨沫,陈玛雅的胜诉已证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了这一点.
图片运用失当引发名誉侵权
褒扬性新闻本身并无不妥,但所配图片失当,也有可能引发名誉侵权诉讼.如梅婷诉<希望>杂志社案.<希望>杂志1999年第5期刊登了一篇对梅婷的专访,文章对梅婷极为称赞,但封面却未经本人许可用了梅的半身肖像照,并压在<男性避孕药最新情报>,<擦亮眼睛看有钱男人>等标题下面.梅婷认为这会导致读者对自己形象的误解,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虽然法院最后裁定只侵犯了肖像权,未侵犯名誉权.但此案例却值得深思.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也就是说,仅图片运用而言,使用失当,如将他人图像和某些背景放在一起,引发错误的联系,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是会造成名誉侵权的,褒扬性的独立文字报道恐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表扬中的批评失衡导致名誉侵权
写新闻稿时,有的作者喜欢运用抑扬和对比手法.为衬托某人今天的好,便不忘抬出昨日的非;为抬高一人,便不惜贬抑另一人.岂不知这样虽然通篇文章是褒扬的基调,也难逃名誉侵权的纷争.1997年11月2日,<遂宁日报>刊发该报记者刘凯采写的<刘中培终止20年上访路>一文,表扬遂宁市中区永兴镇党委圆满处理群众上访,信访问题;亦表扬刘中培的转变.
1997年12月29日,刘中培提起名誉诉讼,认为文中对自己作的"远近闻名的二扯扯,平时手脚不干净,村民都敬而远之"的描述是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要求<遂宁日报>为其正名,并赔偿损失.1998年2月16日,遂宁市中区法院城北法庭一审认定<遂宁日报>表扬原告终止20年的上访路,没有恶意损害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刘中培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12月22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文中"远近闻名""平时"两个形容词认定不准确,所用描述词句没有充分的根据证实,侵害了刘中培的名誉.
此事提醒新闻记者应注意在表扬稿中对过去的劣迹或相关人的批评也要慎重考虑.如对青少年曾经的犯罪事实披露,就会侵犯隐私.描述,批评应实事求是,不宜滥用形容词,随意夸大.如果引发名誉侵权诉讼,恐怕也难以因主旨是表扬而要求"瑕不掩瑜"以免责.
综上所述,褒扬性新闻同样可能引起名誉侵权.新闻工作者处理褒扬性新闻时不能因为不是批评而失之谨慎.无中生有的随意拔高,表扬,吹捧不可肆为;表扬中夹杂的批评也应客观,公允;图片配置不可失当.总之,无论是褒扬性新闻,还是批评性新闻,新闻工作者都应该以事实的本来面目为准,克服工作中的不踏实,不认真及随意性的态度,方可减少名誉侵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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