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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游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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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媒体研究█


新闻传播中名誉侵权与其他侵权的竞合

Writen by Ms. Chen xiaoyan(陈晓彦)

作者系厦门大学新闻系教师.

新闻传播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其实有时候是因为新闻报道侵害了他人的其他权利而 引起,如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同时也造成了他人名誉的毁损,这就使一则报道有可能同时侵犯两 种权利,也就是造成了法律上所说的侵权竞合。一般说来,侵权竞合的案件法院会以当事人的 选择来确定具体保护的权利。实际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定两种侵权同时成立的情况。

(1)名誉权与姓名、名称权

姓名是一种人身识别符号,对姓名的使用,就必然地涉及到这个姓名所代表的那个特定 的人的人身。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

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与姓名、名称权的竞合主要体现为新闻媒体对假冒他人姓名、名 称的行为核实不严而不仅造成对姓名、名称权的侵犯,同时又因为这种侵犯而给当事人的声名 带来坏的影响,名誉受到毁损。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广告中,也可能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如1 993年4月27日,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所属的站前派出所组织进行突击查处倒票分子的行动, 钱江晚报社通讯员到现场跟踪采访。行动中,派出所当场抓获了两名正在高价倒票的男女,女 的自称宋剑萍(后经查实真实姓名为魏君芳),男的自称项加军。次日,《钱江晚报》第一版刊 登了《杭州站前派出所突击行动,一些票贩子纷纷落网》(以下简称《落网》)一文,载:"这 个叫宋剑萍的票贩子的丈夫项加军也被押到派出所,据查,这对夫妻是嵊县三塘花田村人,专 做倒票勾当。" 嵊县三塘乡花田村确有一位名叫宋剑萍的女青年,未婚,是三塘乡电话总机话务员。1993年 4月27日,她一直在电话总机室上班。《落网》一文见报后,宋剑萍常被身边一些人讥讽、潮 笑。有的公开叫她"项师娘、票贩子。"宋剑萍由此起诉上城公安分局、钱江晚报社侵犯其名誉 权,赔偿损失。案件一审后,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侵权成立[16 ] 。这一案子中首先由于魏君芳盗用宋剑萍姓名,构成对宋剑萍姓名权的侵害,报社不加审核 刊登出来,导致一本与新闻事实无关的人牵涉进来,不仅侵害了宋剑萍的姓名权,同时使其名 誉受到毁损,构成名誉侵权。实际上是造成侵犯名誉权与姓名权的竞合。只是当事人选择了名 誉侵权诉讼。

(2)名誉权与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17] 《民法通则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关于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101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 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虽然依现行法律规定, 侵犯肖像权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但目前民法学界的普遍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不应以营利 目的为构成条件。并且,由于我国新闻媒体企业法人性质渐趋明显,新闻报道中也会出现未经 本人同意而导致的肖像侵权。

1998年11月17日,刘卫东到河北省廊坊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 油管道报社摄影记者李凤山到献血现场拍照。当给刘卫东拍照时,刘卫东明确表示"别拍我了 ,艾院长(指刘单位领导)来了。李凤山坚持为刘卫东拍了几张照片。同年11月27日,在石油管 道报社创办的第1898期《蓝色周末》报第一版上刊登了一张以刘卫东献血为主题的照片,摄影 为李凤山。照片中刘卫东双眼模糊似带泪光,嘴张着,该版上《无偿献血遭遇尴尬》一文标题 中的"尴尬"二字压在照片左上角。《无偿献血遭遇尴尬》一文与此照片从内容上无内在联系。 此报发行后,刘卫东身心受到伤害,在一定范围内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1999年1月15日刘卫 东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提起诉讼,以石油管道报社用不真实内容丑化其形象、侵犯其肖像权为 由,要求该报社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卫东带头无偿献血是一件好事。石油管道报社在刘卫东 不愿意拍照的情况下为其拍照并将照片刊发 ,且与原始照片相比严重失真;又将与照片无任 何关系的"尴尬"二字压在照片上,明显不当。据此作出判决:石油管道报社在同类报纸上公开 向原告刘卫东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卫东精神损失费2000元。宣判后,石油管道报社不服提起上 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石油管道报社记者在给被上诉人刘卫东拍照时,刘 当即表示不同意拍照,该记者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拍照并将照片登报向社会发行,且与 原始照片相比严重失真,给刘卫东身心造成伤害,已侵犯了被上诉人刘卫东的肖像权。[18] 实际上,上诉事例也构成了名誉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行为"。而且,法院判决中,一、二审法院都强调照片与原始照片相比严重失真,给刘卫东身 心造成了伤害。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支持了刘卫东提出的该图文配置失当对自己形象的丑化 ,应是一种名誉上的损失,而不是肖像权本身的损失。或者说,应该是名誉侵权与侵害肖像权 的竞合,只是原告在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时选择了肖像权。 另外,新闻图片即使本身真实,但配以文字说明却是失实的或虚假的,甚至张冠李戴,使图 文之间的配置造成受众对当事人的误解,也会造成侵害名誉权与肖像权的竞合。 如刘金茹、谢起超诉《陕西工人报》等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案。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 报》第三版刊登长篇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被盗掘走 私始末》。文后配发了照片,画面为一男一女在恐龙蛋出土洞穴现场交谈,文字说明为"走私 贩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实际上刘金茹系陕西省西陕县文化局长,谢起超为文化股长。1993年 春夏之交,为贯彻上级指示,迅速查明情况,制止私掘乱挖、倒买倒卖恐龙蛋化石,两人同文 管所所长谢宏亮等人到丹水镇三里庙恐龙蛋化石出土点调查情况,当时两人正在现场商讨保护 恐龙蛋的工作。 刘金茹、谢起超由此起诉《陕西工人报》等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法院判决 侵权成立。

(3)名誉权与隐私权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在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为自己保留一块相对平 静的、既无损于他人也无害于社会的、独处的环境,学者们称之为人类的隐私意识。而隐私权 作为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非私有领 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19]。这就使得新闻传播活动中对私人场所的强行闯入采访 ,未经同意公布他人私生活材料等,都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我国民法中对隐私 权虽没有明确保护,但在1993《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 材料或者以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实际上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间接保护。也即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的名誉这个 度时,才构成名誉侵权。 如张勇、曾清炎、张桂荣、姚学联诉《湖北日报》、《襄樊日报》有程天友侵害 名誉权 一案。张勇在读大学期间因为一台商孩子作家教而认识了回乡探亲的台胞曾清炎并开始了恋爱 关系。程天友(署名程帆)据此事于1998年6月6日在《湖北日报》发表文章《校园惊梦》1998年 6月19日在《襄樊晚报》发表《他只是想玩玩》一文。把女主人公写成"爱慕虚荣、"贪图富贵 "、随意违反校规校纪的任性女孩,把曾描写为道貌岸然,玩弄感情的好色之徒和骗子,把其 父亲描写成贪图钱财、轻信上当的家长。由此引发名誉侵权之诉。法院最后审理认为曾清炎与 张勇的交往,系正常恋爱关系,不违反社会道德,不是社会舆论所抨击的对象,作者与报社未 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已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且文章相关部分情节大量虚构,其有明显的 侮辱、诽谤性质。因此判决名誉侵权成立[20]。 在这一案例中,法院认定了对名誉与隐私的同时侵害,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个侵犯名誉 与隐私权竞合的案子。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名誉权与隐私权虽有可能重合、交叉,但隐私权 并不等同于名誉权。名誉权所关注的是对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等有关名誉的事实表述是否真 实,评论是否得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是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的不受侵扰。在上述案件 中,对个人的恋爱关系的描述,如纯属捏造,则侵犯了名誉权;如部分真实,部分捏造、歪曲 ,则可导致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竞合;如完全是真有其事,则只是侵犯了隐私权。不过,媒 体与记者应注意的是,对他人私生活的关注,涉及到的不仅是隐私问题,还极有可能涉及到名 誉权问题。在报道中,对两方面问题都应有妥当、慎重的考虑。

4)名誉权与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因作者创作出作品而产生的,同作者的财产利 益 密不可分,并且在作者死后仍然存续。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人身权利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 是 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实际上是作者为了 获 得经济利益而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财产权利分为两大类,一为专用使 用 权,即作者依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为使用费请求权,即因法定许可使用的 发 生作者依法获得使用的权利。 新闻媒体对著作权的侵犯既可能损害作者因著作权享有的人身权利,也可能损害其财产权 利。也可能两种权利同时损害。如发表他人作品不署名或署错姓名,或不付稿酬等。一般而 言 ,著作权与名誉权仿佛界定比较分明,交叉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也有侵犯著作权与名誉权 竞 合的情况。

1996年11月12日,《南方周末 》第9版刊登了万家乐电热水器的一幅图片广告。该广告 图片则是以于德水先生获1995年新闻摄影大赛非突发新闻类金奖的题为《回家》(当年知青 回 家来组照之一)的摄影作品为参照,用电脑制作局部修改而成。广告刊布后,孰知该新闻摄 影 作品的人纷纷指责于德水“一味追求金钱”,“违背记实摄影瞬间的真实性原则,丧失了最 起 码的职业道德”。于德水认为该广告既侵犯了他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又损害了他的名誉, 状 告《南方周末》与万家乐公司以及大千广告公司。最后经庭外和解,被告三方承认侵权。[2 ]

这一案件中, 《南方周末》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刊登严重背离原作品的主题的广告图片 ,属于对原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另外,该发表作品的篡 改 导致与原作品主题的背离,使“人间真情”“有意味的瞬间化作了金钱的商品”。作者本身 拍 摄时的真情实感、艺术理解受到践踏,同时也招致众多喜欢他的作品的读者及同仁的非议, “ 如雷轰顶”,“在朋友中被置于尴尬的孤独境地”,名誉的损害也是明显的。也就是说,该 广 告刊登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与名誉权,造成侵权竞合。

法院判决中,实际上对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都作了认可。也即是说,媒体对他人私生活 的关注,涉及到的不仅是隐私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名誉权问题。在报道中,对两方面问题 都 应该有妥当、慎重的考虑。

[2]欧阳一杰,“新闻照片被改头换面制作广告”,《新闻集中》1997.8